焦点报道:调整!事关济南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明年1月1日起执行
日前,济南市印发《关于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济南实际,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一步优化调整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激励约束机制,规范相关待遇领取办法,充分保障参保居民养老保险权益。
(相关资料图)
设定8个缴费档次,鼓励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按照全省统一部署要求,自2023年1月1日起,将我市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标准统一设定为每年100元、350元、500元、800元、1000元、3000元、5000元、8000元8个档次。
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
非缴费困难群体最低缴费档次为每年350元,最高缴费档次提高至8000元,由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
多缴多补、最高120元,引导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
对参保人缴费给予相应缴费补贴,具体标准为:
缴费100元补贴30元,350元补贴40元,500元补贴60元,800元、1000元补贴80元,3000元补贴90元,5000元补贴100元,8000元补贴120元。
缴费补贴在参保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后计入其个人账户。
进一步引导激励广大居民早参保、多缴费,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提高待遇水平。
待遇领取更加规范,力求参保人享受最优待遇
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失业保险待遇、按照国发〔1978〕104号等文件规定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领取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上世纪五六十年代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精简(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可同时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同时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的,符合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参保人选择延缴职工养老保险的,不得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待符合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可以申请从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按照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参保人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后,延缴职工养老保险的,暂停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待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后,终止并解除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
据了解,截至11月底,济南市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314.59万人,待遇领取人数107.13万人。